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chǎn)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chǎn)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jīng)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決定;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