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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廈門自貿片區(qū)數字化發(fā)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根據《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促進數字化發(fā)展的若干措施》(廈自貿委規(guī)[2022]6號)文件精神,近期將開展2023年廈門自貿片區(qū)數字化發(fā)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申報時間: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請符合條件的企業(yè)抓緊時間申報!

一、基本材料

1.2023年廈門自貿片區(qū)數字化發(fā)展資金申請表(附件2),除申請第(六)項“數字化認證補貼”的無需提供,其余項目均需提供;2.信用承諾書(附件3),所有項目均需提供。

二、項目要求

(一)數字化提升獎勵

1.申報要求:

企業(yè)開展數字供應鏈管理、智慧物流倉儲、智慧港口、智慧監(jiān)管等數字化、信息化提升的。

2. 獎勵標準:

(1)給予2022年度數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補助;

(2)已獲得廈門市對2022年開展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的,再給予2022年智能化技術改造設備投入5%的獎勵;

(3)上述(1)和(2)補助或獎勵不可重復適用,單家企業(yè)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申報材料:

申請按照獎勵標準(1)給予補助的提供:

(1)項目立項材料;

2)由具備相關資質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2年數字化、信息化投入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分項列明用于數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務器網絡資源采購投入、軟件開發(fā)工具投入等各項投入(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部分,人員投入、項目會議投入、項目差旅投入、專家費等不記入)

3)項目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購的軟硬件設清單、發(fā)票、收據及相關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按設備清單明細表所列順序排列,清單與發(fā)票、收據、轉帳憑證等須一一對應,并與專項審計報告審計項目一致);

(4)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申請按照標準(2)給予獎勵的提供:

(1)獲得廈門市對2022年開展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的申請材料復印件及獲得補助的公示、批復等文件以及轉賬憑證復印件等。

       (2)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二)數字綜合服務平臺建設補貼

1.申報條件:

企業(yè)建設貿易數字化平臺、數字供應鏈平臺、智慧物流平臺、網絡貨運平臺等數字綜合服務平臺,2022年軟硬件設備投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務用戶數不低于20家的。

2.獎勵標準:

按照平臺軟硬件設備投入的30%予以補助,單家企業(yè)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申報材料:

(1)項目立項材料;

(2)由具備相關資質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分項列明2022年項目軟硬件設備投入(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部分);

3)項目研發(fā)投入采購的軟硬件設備清單、發(fā)票、收據及相關的銀行轉帳憑證復印件(按設備清單明細標所列順序排列,清單與發(fā)票、收據、轉帳憑證一一對應,并與專項審計報告審計項目一致);

(4)2022年平臺20家以上(含)用戶的服務合同、平臺運營情況證明材料(如相關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等);

(5)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三)數字示范建設獎勵

1.申報條件:

被政府部門納入2022年國家、省、市物聯網、工業(yè)互聯網、大數據、5G應用、云計算、人工智能、區(qū)塊鏈、供應鏈等數字應用典型案例、創(chuàng)新項目、優(yōu)秀項目的。

2.獎勵標準:

(1)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已獲福建省、廈門市相關獎勵的可疊加適用。

       3.申報材料:

(1)企業(yè)獲得國家、省、市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2022年數字應用典型案例、創(chuàng)新項目、優(yōu)秀項目等證明材料。

(2)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四)數字化重點項目貸款貼息

1.申報條件:

被政府部門列入國家、省、市、廈門自貿片區(qū)數字化建設重點項目,2022年企業(yè)已完成立項且獲得銀行貸款,貸款用于該項目建設的。

2.獎勵標準:

2022年企業(yè)通過貸款支付的利息給予貸款貼息,貼息利率根據項目合同貸款年限按2022年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貼息比例分別按照國家、省、市廈門片區(qū)四個級別給予90%、80%、70%、50%的支持,單家企業(yè)每年貼息不超過100萬元。

      3.申報材料:

(1)項目立項材料;

2)企業(yè)獲得國家、省、市、廈門片區(qū)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數字化建設重點項目證明材料;

(3)銀行貸款合同等獲得貸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存在銀行貼息等合同未體現的情況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4)企業(yè)2022年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流水明細等憑證復印件。

(5)貸款用于項目建設的佐證材料,如項目貸款合同、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專審報告(含項目進展情況、項目投入等)、流水支付憑證等。

(6)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五)數字化創(chuàng)新載體建設獎勵

1.申報條件:

企業(yè)在廈門片區(qū)建設數字領域重點創(chuàng)新實驗室、技術創(chuàng)新中心、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2022年獲得國家、省級、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的。

    2.獎勵標準:

(1)對獲得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2022年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70%的獎勵,單家不超過500萬元;

(2)對獲得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2022年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50%的獎勵,單家不超過500萬元;

(3)對獲得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2022年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額30%的獎勵,單家不超過100萬元;

(4)已獲得福建省、廈門市獎勵的,可疊加適用。

        3.申報材料:

(1)項目立項材料;

(2)2022年獲得國家、省級、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材料;

3)由具備相關資質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分項列明2022年用于該項目數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務器網絡等資源采購投入、軟件開發(fā)工具投入等各項投入(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部分,人員投入、項目會議投入、項目差旅投入、專家費等不記入);

4)項目數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購的軟硬件設清單、發(fā)票、收據及相關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按設備清單明細表所列順序排列,清單與發(fā)票、收據、轉帳憑證等須一一對應,并與專項審計報告審計項目一致)。

        (5)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六)數字化認證補貼

1.申報條件:

(1)企業(yè)2022年通過數字化技術應用與創(chuàng)新能力評價(CN-DETS)的;

(2)企業(yè)2022年通過信息化工程與技術服務能力評價(CN-IETS)卓越級、一級、二級的;

(3)企業(yè)2022年通過企業(yè)研發(fā)能力評價(CN-ERDC)卓越級、一級、二級的;

(4)企業(yè)通過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評估一級、二級、三級,且2022年仍在有效期的。

  2.獎勵標準:

(1)通過數字化技術應用與創(chuàng)新能力評價(CN-DETS)的,給予12萬元評價費用補貼;

(2)通過信息化工程與技術服務能力評價(CN-IETS)卓越級、一級、二級的,分別給予12萬元、10萬元、6萬元評價費用補貼;

(3)通過企業(yè)研發(fā)能力評價(CN-ERDC)卓越級、一級、二級的,分別給予12萬元、10萬元、6萬元評價費用補貼;

(4)通過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評估一級、二級、三級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6萬元評估費用補貼。

        3.申報材料:

符合條件的企業(yè)登陸“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管理委員會”(http://ftz.xm.gov.cn/)-“免申即享”模塊,即可直接享受。

(七)數字經濟標準制定獎勵

1.申報條件:

2022年作為第一企業(yè)起草單位參與制定區(qū)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及技術以及供應鏈管理、智慧物流倉儲、智慧港口、智慧監(jiān)管等數字應用標準的。

   2.獎勵標準:

(1)按照國際、國家和行業(yè)標準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

(2)已獲得福建省、廈門市制定標準獎勵的,可疊加使用。

       3.申報材料:

(1)2022年經國際、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化工作主管機構正式頒發(fā)的標準文本復印件及第一起草單位證明材料;

(2)2022年度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三、申報注意事項

1.本辦法適用在廈門自貿片區(qū)生產經營的企業(yè)。扶持對象每年度根據本辦法享受的各類獎勵與補貼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扶持期內對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的地方經濟發(fā)展貢獻額,所涉及的扶持經費按照財權、事權相統一原則由廈門自貿片區(qū)管委會承擔。

2.根據本申報指南享受扶持的企業(yè),自首次申請扶持年度起10年內遷離廈門自貿片區(qū),須返還根據本措施已領取的相應獎勵與補貼變更公司名稱的,只能延續(xù)享受,不重復獎勵。

3.本申報指南與福建省、廈門市、各區(qū)、自貿委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除通知規(guī)定可疊加用的,按照“從優(yōu)、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落實。

4.同一項目投入可同時適用本申報指南第(一)項數字化提升獎勵、第(四)項數字綜合服務平臺建設補貼、第(五)項數字化創(chuàng)新載體建設獎勵的,按照從優(yōu)原則擇一選擇適用,不得疊加。

5.本指南由廈門自貿片區(qū)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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