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福州片區(qū)和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內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標準的公告 摘要:為支持和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5〕20號),現就放寬海運集裝箱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海關 公 告 2015年 第14號 為支持和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5〕20號),現就放寬海運集裝箱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促進貿易便利化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在福建自貿試驗區(qū)福州片區(qū)和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內申請享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優(yōu)惠關稅待遇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貨物經第三方中轉,無法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時,海關可以驗核集裝箱號及封志號的方式判定經第三方中轉貨物是否符合直接運輸要求。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關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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