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其投資者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xù)優(yōu)化廈門自貿片區(qū)外商投資環(huán)境,廈門自貿片區(qū)管委會根據福建省商務廳《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和廈門市商務局《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研究制定了廈門自貿片區(qū)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事指南,現予發(fā)布。
一、廈門自貿片區(qū)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職責
(一)受理機構
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自貿委”)是廈門自貿片區(qū)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投資者相關投訴事項。
(二)受理事項
1.投訴自貿委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有關廈門自貿片區(qū)完善投資環(huán)境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投資者可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進行投訴。投訴由自貿委經濟發(fā)展局受理,如涉及自貿委其他部門,可協(xié)調其他部門共同解決。
投訴咨詢電話:0592-2616915;
傳真:0592-2621557;
投訴工作郵箱:zmbjfz@163.com;
紙件投訴郵寄地址:福建省廈門市象嶼路89號國際航運中心A棟5樓508(郵編361006)
二、受理條件與要求
(一)投訴材料要求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投訴材料應包括:
1.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2.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
3.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4.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6.投訴人反映投資環(huán)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上述材料、投資環(huán)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表一:投訴材料列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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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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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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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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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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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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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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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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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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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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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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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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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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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反映投資環(huán)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投訴材料應包括投資環(huán)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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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除上述規(guī)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二)不予受理條件
1.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投資者的;
2.申請協(xié)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規(guī)定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事項范圍的;
3.不屬于自貿委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4.經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5.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6.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重復投訴的;
7.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8.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9.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三、處理方式與期限
(一)處理方式
1.投訴人義務
自貿委進行投訴處理時,可以要求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xié)助,投訴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可以向被投訴人了解情況,被投訴人應當予以配合。
2.處理方式
自貿委在受理投訴后,將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聯(lián)系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xié)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自貿委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
自貿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xié)議);
(2)與被投訴人進行協(xié)調;
(3)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4)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二)處理期限
1.投訴材料不齊全的,自貿委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 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自貿委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后7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自貿委于7 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不屬于自貿委受理范圍的事項,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5.自貿委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6. 投訴處理終結后,自貿委在3 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三)終結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1.自貿委依據《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工作辦法》第十八條進行協(xié)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2.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3.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4.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5.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6.經自貿委聯(lián)系,投訴人連續(xù)30 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7.投訴處理期間,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以及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