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試行)》(國岸發(fā)〔2018〕3號)、《廈門口岸提高通關效率工作方案》(廈府口〔2018〕10號)精神,經市政府專題研究同意,現(xiàn)將《廈門口岸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廈門口岸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暫行辦法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廈門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辦公室
廈門片區(qū)管理委員會
廈門海關 廈門市財政局
2018年7月31日
福建自貿試驗區(qū)廈門片區(qū)管委會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發(fā)
廈門口岸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暫行辦法
為加快落實國家口岸辦《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試行)》(國岸發(fā)〔2018〕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壓縮廈門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提升通關效率,根據(jù)《廈門口岸提高通關效率工作方案》(廈府口〔2018〕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范圍
廈門市行政區(qū)范圍內所有進出口口岸。
第二條 獎勵對象
申報口岸、進口口岸均在獎勵范圍內,且采取進口提前報關作業(yè)模式報關單的申報單位。
報關單申報時間在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條 獎勵標準
符合本辦法的每票報關單獎勵50元,同一申報單位申報的同一提單號只獎勵1次。
第四條 獎勵資金來源
資金市財政全額承擔,由自貿委先行兌付,年終再通過體制結算辦理。
第五條 申領獎勵程序
㈠申報單位向廈門自貿委按月申報(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㈡廈門自貿委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統(tǒng)計匯總和審核;
㈢廈門自貿委負責統(tǒng)籌申報材料的獎勵核撥。
第六條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申報單位,按如下處理:
㈠追回已發(fā)放獎勵金;
㈡取消企業(yè)繼續(xù)申請該獎勵金資格;
㈢失信企業(yè)納入征信系統(tǒng);
㈣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名詞解釋
㈠進口貨物提前報關:指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的報關單。
㈡申報單位:指進口報關單的申報單位。
第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自貿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