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政策依據 |
政策內容 |
辦理流程 |
申報材料 |
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
責任部門 |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
1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行業(yè)以及受疫情影響相關行業(y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yōu)先予以支持。 |
受理→核準→發(fā)放 |
1.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的納稅人提交:《退(抵)稅申請表》4份
2.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納稅人提交:《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4份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 |
財稅〔2019〕24號
|
輔導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罕見病藥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
受理→發(fā)放(即辦事項) |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表》2份。
2、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事項說明原件1份。
3、選擇簡易征收的產品、服務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或者企業(yè)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 |
財稅2016年36號 |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藥品、醫(yī)療器械的科研攻關,積極落實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等增值稅免稅政策。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落實高新技術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稅率、研究開發(fā)費用加計扣除,以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輔導享受研發(fā)費加計扣除的企業(yè)及時進行年度申報.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6 |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 |
及時足額優(yōu)先為符合條件的生產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fā)機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
受理→核準→退庫 |
1、《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原件1份及電子數據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
3、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復印件一份
4、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辦理,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現行規(guī)定補報相關資料。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7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受理→核準→發(fā)放 |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4份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9 |
1.財稅〔2011〕137號;
2.財稅〔2012〕75號 |
全力支持保障好群眾的“米袋子”“菜籃子”“果盤子”,輔導相關企業(yè)落實好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免征增值稅政策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0 |
財稅字〔1999〕198號 |
國家儲備商品有關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
受理→發(fā)放(即辦事項) |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材料,如國家或地方糧食主管部門下達的儲備糧輪換和增儲計劃等相關文件資料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
國家儲備商品有關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優(yōu)惠政策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2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對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3 |
財稅〔2019〕12號 |
對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4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9號
|
對于生產和銷售醫(y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的增值稅納稅人,疫情防控期間根據納稅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稅發(fā)票申領數量,提供發(fā)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
受理→核對→辦理 |
1.納稅人領用發(fā)票票種核定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
3.IC卡、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5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236項
|
對于生產和銷售醫(y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的增值稅納稅人,疫情防控期間根據納稅人需要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提供發(fā)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
受理→核對→辦理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2份;
3.經辦人身份證件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6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
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辦理納稅申報時不計入收入,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7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合規(guī)途徑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企業(yè)通過合規(guī)途徑捐贈用于應對此次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19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個人通過合規(guī)途徑捐贈用于應對此次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
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報申報主表的捐贈扣除欄目及《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扣除明細表》附表,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0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
個人發(fā)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補充提供捐贈票據; |
無需辦理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統(tǒng)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
無需辦理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2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報申報主表的免稅收入欄目,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二、全力支持困難企業(yè)渡過難關 |
23 |
1.財稅〔2019〕13號;
2.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旅游、教育培訓、交通運輸和其他未能及時充分復工復產的企業(yè),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輔導、重點落實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減稅(費)等政策。 |
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
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
《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5 |
1.國務院令第123號;
2.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
對經營狀況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合理予以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yè)手續(xù)。 |
受理→核準→發(fā)放→公示 |
1.調整定額: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代理委托書(原件);
2.停業(yè):《停業(yè)復業(yè)報告書》;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存在未繳存證件的納稅人提供。兩證整合企業(yè)不提供)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6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3.廈稅公告2018年第3號 |
對于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yè)園區(qū)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
房產稅困難減免:1.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3.稅務機關初步審核并報市政府;4.市政府核準;5.稅務機關送達文書
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1.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3.稅務機關核準并送達文書 |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如財務報表)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7 |
1.《社會保險法》
2.廈府規(guī)〔2020〕3號 |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辦理參保登記和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可提出申請,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延長期限最長6個月,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
1.繳費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
3.稅務機關審批后將審批結果反饋給申請單位。 |
《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8 |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yè),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
受理→核準→發(fā)放;
辦理繳費申報時直接享受 |
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td>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29 |
廈府規(guī)〔2020〕3號 |
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辦理申報的中小企業(yè),由企業(yè)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
受理→核準→預繳稅款→發(fā)放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原件);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0 |
廈府規(guī)〔2020〕3號 |
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yè),由企業(yè)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
受理→核準→發(fā)放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 |
市稅務局:12366、5315633
思明區(qū)局:2661852
湖里區(qū)局:5690210
海滄區(qū)局:6510900
集美區(qū)局:6106968
同安區(qū)局:7579863
翔安區(qū)局:7880329
火炬區(qū)局:5717125
象嶼區(qū)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8 |
市稅務局、各主管稅務機關 |
三、全力優(yōu)化納稅服務 |
31 |
廈稅發(fā)〔2020〕7號 |
將自然人網上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份數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 |
通過支付寶、易辦稅app、微信進入代開系統(tǒng)提交受理→后臺核對→辦理 |
1.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信息;2.身份證電子信息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2 |
1.國函〔1993〕174號;
2.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
全面推行發(fā)票網上申領快遞送達、自助申領服務。 |
受理(符合條件)→發(fā)放 |
無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3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取消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出口貨物勞務免退稅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申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è)代辦退稅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
受理→核準→退庫 |
1、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yè)通過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經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紙質憑證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椤?br />
2、未納入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yè)在疫情防控期間也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現行規(guī)定補報相關資料。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4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取消出口退稅證明開具期限。納稅人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辦理。 |
受理→審核→發(fā)放 |
1.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yè)通過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經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紙質憑證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椤?br />
2.未納入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yè)在疫情防控期間也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開具相關證明。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現行規(guī)定補報相關資料。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
35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取消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期限。 |
受理→審核→發(fā)放 |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原件一份及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發(fā)票原件一份
3.出口合同復印件一份
4.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辦理,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現行規(guī)定補報相關資料。 |
區(qū)級各主管稅務機關(點擊查看聯系方式) |
各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