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實行備案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對《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實行備案登記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外貿出口企業(yè):
為規(guī)范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的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8號),決定對我市外貿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在其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后,應及時攜帶《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
二、辦理地點:稅保大廈二樓出口退稅單證申報窗口。
三、辦理對象:自2006年12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有遠期收匯的外貿出口企業(yè)。
四、出口企業(yè)在申報退稅時應附上稅務機關已辦理備案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原件,對未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的出口企業(yè),稅務機關不給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繳回已退稅款,并視同內銷補稅。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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