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2016年第36號
【發(fā)布日期】2016-7-21
2010年4月21日,商務部發(fā)布201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錦綸6切片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2016年4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2016年第4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5年。
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國有限公司(以下稱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以下稱朗盛比利時)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低于目前的稅率水平,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6年5月27日,商務部就收到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產業(y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
商務部依法對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F(xiàn)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本次反傾銷期中復審產品范圍是原產于朗盛德國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LANXESS N.V.)的產品。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0年第15號和2016年第4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被調查產品名稱:錦綸6切片,學名聚己內酰胺,又稱聚酰胺-6切片或尼龍6切片。
英文名稱: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簡稱PA6),Nylon6。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2[1]。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一)復審調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復審范圍:本次復審審查范圍是適用于原產于朗盛德國和朗盛比利時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二)問卷發(fā)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jù)需要發(fā)放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本案調查問卷可在商務部網(wǎng)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wǎng)站(網(wǎng)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tài)”欄目下載。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fā)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yè)。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jù)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lián)系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86-10-65198727;65198197
傳真:86-10-6519806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7月21日
[1] 2009年至2010年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9。2011年之后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