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0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7號
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最近,根據(jù)涉案企業(yè)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日本冶金工業(yè)(株式會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繼承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詳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對以日本冶金工業(yè)(株式會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海關按照2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海關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69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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