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9年第90號公告(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90號
2004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yè)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在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4年第47號、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80號、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25號及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5號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7號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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