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5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原產(chǎn)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7%(海關總署、質(zhì)檢總局2004年第47號公告和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最近,經(jīng)企業(yè)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繼承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詳見附件),F(xiàn)將執(zhí)行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6日起,對以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為原產(chǎn)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海關按照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為原產(chǎn)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46%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關于對原產(chǎn)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質(zhì)檢總局2004年第47號公告、海關總署2006年第80號公告及海關總署2008年第25號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36號公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