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8年第78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
2008年第78號
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海關總署自2003年8月6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詳見海關總署2003年第48號公告)。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繼續(xù)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2008年第53號公告)。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Ltd.)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根據反傾銷調查機關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F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5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Ltd.)的銅版紙,海關按照10.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關于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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