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文檔
商務部關于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繼承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fā)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0號
【發(fā)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2023年4月18日,商務部收到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 PTE. LTD.)提交的申請,請求繼承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在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查并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適用稅率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fā)布2008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0號公告,決定繼續(xù)實施上述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0年6月5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13號公告,決定繼續(xù)實施上述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7%。
二、調查程序
2023年4月18日,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英力士控股有限公司收購了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100%的股權后,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更名為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請求繼承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了董事會決議、股權收購協(xié)議;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及注冊登記文件;更名前后的產能情況、設備清單、原材料供應商清單、客戶清單以及原材料采購合同、銷售合同、銷售發(fā)票等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大陸丙酮產業(yè)。中國大陸丙酮產業(yè)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jīng)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并附相應證據(jù),公司與丙酮業(yè)務相關的生產能力、生產設備、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經(jīng)營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發(fā)生實質變化。
據(jù)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英力士酚類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 PTE. LTD.)繼承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在丙酮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6.7%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丙酮,適用丙酮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的51.6%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6月15日
|